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77號抗告人 阮富枝 吳佳樺 吳陳鐶 顧立雄 林志剛 翁昭蓉 …黑手黨
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爰限期補正,逾期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