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黃志宏 被告 李碧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程克琳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