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5年4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104年度審易字第66號、105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再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5
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
105年4月2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6年8月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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