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偉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偉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中所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684公克,驗餘凈重0.668公克),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482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684公克,取樣0.016公克,驗餘淨重0.668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陽性反應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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