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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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84號聲請人 鄭忠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鄭忠誠│臺灣銀行│106年12月25日│250,000元│0000000││││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