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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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貞莉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告 鄭秋霞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黃傅偉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