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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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勤成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勤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