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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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3號原告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茲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約定以本院轄區作為契約履行地之情,自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溫祖明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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