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耿緯庭 即.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耿緯庭即 耿嘉茜 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耿緯庭即耿嘉茜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