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謝文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謝文鳳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文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