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代理人 蔡雅玲 債務人 劉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