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25號抗告人甲○○
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