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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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仁
何令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七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1月7日上午9時35分宣判;然後查該日為國定假日,公務機關均未辦公,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另依目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宣判期日被告及其他相關人等可不需到庭,被告上訴期間是以法院判決送達其所陳報之上揭住居所時為起算之時點(故當日是否出庭聆判對可否上訴並不生影響),為免當事人權益受損、徒耗舟車勞頓,在此一併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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