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未經許可寄藏手槍│強盜未遂│傷害│├────────┼────────┼────────┼────────┤│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三年一月│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有期徒刑三月,減│││,併科罰金新臺幣│。│為有期徒刑一月又│││(下同)三萬元,││十五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85年6、7月某日至│95年12月26日晚上│95年12月26日晚上│││96年5月3日晚上7│6時30分許│6時30分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1036號│字第11036號│字第110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753│96年度訴字第1753││││131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臺上字第│96年度訴字第1753│96年度訴字第1753││││394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7年7月10日│97年4月15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附表編號2、編號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2月1日,以98年度聲字第││││4884號裁定定應執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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