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營利姦淫猥褻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1.17~97.10.10│98.10月間~98.11.12│├────────┼──────────┼──────────┤│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5169號、│99年度偵字第1985號、│││第7130號│第207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1577號│99年度嘉簡字第619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4│99.04.30│├─┼──────┼──────────┼──────────┤││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77號│99年度嘉簡字第6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2.25│99.05.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201號│99年度執字第18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