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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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47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志河 、蘇**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則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就該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蘇**」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亦不合程式。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土地及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並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1 年度 朴簡 字第 247 號裁定(111.12.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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