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33號

原告 羅世宏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SHUCHEN為被告,然民事起訴狀所附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美國護照翻拍照片均非SHUCHEN,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並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被告係外國人士,則應補正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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