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65號
原告 黃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瑞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5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二、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及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