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65號

原告 黃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瑞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5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二、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及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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