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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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義務)辯護人 徐萍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9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12月3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被告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意旨略以:伊為家裡戶長,需要伊具保出去,始能籌錢與被害人和解;伊可向原工作之老闆借錢後,即會與對方談和解等語。惟被告於本院98年1月14日庭訊指定相當金額後,經被告與指定辯護人分別電話聯絡其家屬與當地親友,均無法籌錢具保。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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