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8號被告甲○○
(現於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義務辯護人 徐萍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