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四號
聲請人斯普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頂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祥義 即大永行│農民銀行大溪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肆萬叁仟捌佰元│FAY二0二八五││││││││0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