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五三號
聲請人仁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林雯娟~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振田企業有限公司許│台灣企銀南崁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柒仟壹佰陸拾壹元│AP一四七三0八││││得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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