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原告 林筱惠 被告 徐晨翔
柯羿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