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7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83號上訴人即原告許朔羿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