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郭阿益 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27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75,000元,應繳裁判費48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