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乃君 債務人 黃新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壹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最近關帳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柒佰元,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86年7月間與債權人信用卡契約,惟債務人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