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志龍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1年3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2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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