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常毓生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犯罪日期│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080號│95年度偵字第19080號│├─┼──┼─────────────┼─────────────┤│最│法院│臺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103號│95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103號│95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判├──┼─────────────┼─────────────┤│決│確定│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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