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改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0第1項│第10第2項│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6月21日至94│94年6月21日至94│94年11月19日至94年│││年11月4日│年11月4日│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察署94年度偵字第│││字第3684號│字第3684號│62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上訴字第407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2月7日│95年2月7日│95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訴字第1930│94年度上訴字第407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5年4月3日│95年4月3日│96年1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不符合減刑││期及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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