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四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處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折合銀元參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肆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