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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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0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明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白明枝於民國99年2月1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民國100年5月11日,其中之新臺幣69,044元,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裁定執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白明枝所簽發,而白明枝業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為證,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執系爭本票聲請對白明枝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