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七二號
自訴人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 張豐祥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亦準用於自訴程序。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