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七二號
聲請人華城針織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磐固有限公司 林振東第一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陸│PG000八四五│││││││拾捌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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