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五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北縣三芝鄉農會│合作金庫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壹萬捌仟元│AL六0五一五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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