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罪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罪名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乙○○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2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之部分,非於減刑之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4日│96年1月24日│93年5月25日、93│││││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3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9號│偵字第519號│偵字第932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2│96年度訴字第242│93年度上訴字第││││號│號│3022號││││││││├────┼────────┼────────┼────────┤││判決日期│96年4月25日│96年4月25日│94年1月26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2│96年度訴字第242│93年度上訴字第││決││號│號│3022號││││││││├────┼────────┼────────┼────────┤││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96年5月21日│94年3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7.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8號│字第1508號│緝字第40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643號受刑人乙○○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弄11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3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編號第1、2並請定執行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檢察官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01.24│96.01.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519號│51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2號│96年度訴字第2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4.25│96.04.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2號│96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決確定│96.05.21│96.05.2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6月│徒刑3.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8│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8│││號│號│└──────────┴────────────┴────────────┘┌──────────┬────────────┬────────────┐│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3.10.0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452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0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1.26││├───┼──────┼────────────┼────────────┤││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022號│││判決├──────┼────────────┼────────────┤││判決確定│94.03.0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7.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緝字第││││4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