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佩娟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所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六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佩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5日以99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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