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上訴人冠昇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