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蜜天下水果園 吳昌明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98年1月10日│24,300元│0000000│││││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