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前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曹汝秉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苗│98年5月23日│10,000元│AA0000000│││││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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