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請人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林明葳 律師

傅羿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勃軒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2168號),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3,3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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