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鄭啟禎 被告 陳炳旭 原名甲○○
乙○○
六號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