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告A女姓名、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告A女姓名、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