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丙○○被告丁○○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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