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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