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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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東原交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強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志強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11至12時許間,在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竟仍於同(11)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108年12月11日14時15分許,林志強由東往西方向途經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民宅旁時,因意識、操控能力受體內酒精影響,不慎與 尤美 襲所駕駛、由南往北方向途經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其受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其後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11)日14時29分,測得林志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意識、操控能力受體內酒精影響部分除外,詳後所述),均據被告林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尤美襲 於警詢時之證述、臺東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含照片12張)各1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又被告雖於警詢時陳稱:伊認為酒後駕車對行車安全沒有影響,伊覺得自己很清醒云云;惟按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須達若干,將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汽車,醫學文獻上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5毫克者,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現象,且參考德國、美國關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以上各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公告周知,同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而查被告本件經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2毫克乙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意識、操控能力確實因體內酒精受有影響,與其碰撞他車肇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至為灼然。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猶置若罔聞,逕於酒後駕車上路,復於警詢時否認飲酒對於己身意識、操控能力之負面影響,顯漠視所為於公眾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尤其為警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2毫克,逾越法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甚多,更因而生有碰撞他車之具體交通肇事情節,違反交通義務程度自屬重大,所為確值可議;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差;兼衡被告職業為藝術家、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調查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類型(自用小客貨車),及其前案科刑紀錄(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刑法第185條之3】,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152號判決處罰金銀元
1萬元確定,於92年9月2日繳清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