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東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東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郁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郁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近40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理當知曉是非,且前有因竊盜案件,多次經法院科處罪刑確定之前案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顯然非佳,竟仍再為本件竊盜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等觀念均有所欠缺,亦未能切實反省、知所警惕,所為確屬不該;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且係以徒手進行竊取,犯罪手段單純,而所竊得物品之價值合計亦不過新臺幣1,964元,有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在卷可考,尚非顯然鉅大,加以該等贓物業經警發還告訴人 邱杏燕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佐,是其本件犯行所生之損害亦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無業、教育程度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家庭生活支持系統有瑕(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調查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訊問筆錄)及其於偵查中自陳罹有憂鬱症、躁鬱症之健康狀況(參卷附訊問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532號被告黃郁嘉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7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郁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7日10時35分許,在臺東縣○○市○○路○○○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臺東中山店內,徒手竊取邱杏燕所管領之萊萃美維生素B群加鋅錠一組、統欣生計-薑黃蜆錠1罐、大茂幼筍1瓶、日正野花蜜1瓶、健達繽紛樂巧克力4條、保麗淨假牙黏著劑1盒等物品得手。嗣因離去經過店門口時,遭邱杏燕發覺攔下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邱杏燕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郁嘉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邱杏燕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全聯實業公司臺東中山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前揭遭竊之物品均已發還告訴人邱杏燕,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毋庸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檢察官曾揚嶺檢察官周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鈺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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