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 陳明良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原告與被告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3,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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