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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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張行軍 代理人 汪仕斌 相對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住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二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一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二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一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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