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世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國華 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建瑜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請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證明(如為判決,請附確定證明書)及有無擔保。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請敘明其債務之性質、數額及證明(如為判決,請附確定證明書)及有無擔保。
三、聲請人最近財產狀況說明書(請表列聲請人之資產及債務狀況,如為不動產,請敘明有無設定抵押權及其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