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十年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